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04/20 14:06:24
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当前,在群众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途径逾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理念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瓶颈日显

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怎样运用新政策化解涉法涉诉信访
当前,在群众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途径逾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和理念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瓶颈日显.对此,四川省万源市检察院着力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以期为指导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有所裨益.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瓶颈及原因分析
  一是非正常访处理机制缺失,应对措施滞后.由于群众法制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在维权时,趋利思维十分明显,在诉诸法律对解决其利益诉求不利时,就会信“访”而不信“法”,或是因“法不责众”思维影响,动辄集体访、越级访、缠闹访.更有甚者,一贯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肆意扩大事态,激化对立情绪,以利于处理结果达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然而,面对信访群众诉诸法律维权,却又不遵守法律法规进行非正常访时,检察机关却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维护正常秩序应对措施滞后,反过来却助长了缠访闹访人的逐利心理,严重影响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正常解决.
  二是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应对处置被动.在处置信访工作方面,法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有效引导涉法涉诉非正常访向正确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不同程度的负面制约.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刑事申诉纳入诉讼程序,对其时效、次数未作明确规定,对不同程序、不同审级的生效裁判所能进行申诉的受案机关在级别上也未加以明确制约,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的,在任何时间内都可提出申诉,这样就使许多无休无止的申诉特别是无理的申诉得不到限制.此外《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的规定较为宽泛,且对申诉主体没有设立先后顺序,往往出现被害人近亲属出于自身考虑提出利己申诉,而被害人又不愿申诉的问题,形成对立矛盾,无法抉择解决.
  三是联动化解机制不够健全,应对化解缺位.为提升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效率和化解质量,检察信访涉法涉诉问题一直以来推行首办责任制,力求把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信访涉法涉诉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但是,由于首办责任制有赖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联动化解,而首办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尤其是对直接责任人、承办责任人缺乏,以及对移送处理后直接责任人如何界定,如何相互配合和制约,处理结果如何答复等问题都还没有细化和明确,工作过程出现了脱节,导致操作性不强,现实效果不佳.
  二、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是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现实需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有益于转变以往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经常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传统工作方式;有益于真正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有益于对因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能予以依法纠错和及时补偿,切实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解决到位,促进息访息诉.
  二是深入推进诉讼信访分离处置的基本要求.建立联调处理化解机制,能够妥善将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应该由其他信访职能部门处理的,能正确引导向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同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够及时审查,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切实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必然要求.对检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认定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依法作出终结.同时,对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不服进行非正常访的,依法进行处理,制止非正常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四是畅通涉法涉诉信访反馈机制的有力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传统涉法涉诉信访处置机制,有利于在新时期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和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切实预防一味“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更有利于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此外,通过改革传统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方式,通过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积极引导涉法涉诉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群众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一是围绕特定主题进行差别化法制教育.针对检察信访中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利益交织、不明法理或因“法不责众”意识产生缠访等实际情况,针对性开展审、诉、访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信访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释义,有效预防信访群众因曲解或理解不全,以涉法涉诉诉求为由进行非正常访.二是针对任务目标开展全民化法制教育.针对建立健全正常、理性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目标,利用法制宣传节日、“法律七进”、“每周学法”等活动,全面开展涉法涉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涉法涉诉信访法律知识.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信访法制宣传,力求把法律的影响延伸到每一个角落,切实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群众理性依法反映诉求、增强遵章守规、依法信访的自觉性,营造依法、理性、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氛围.三是结合特定事件开展警示化法制教育.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治安综合部门联系,对涉法涉诉信访中严重违反信访秩序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置.同时,对依法进行处置的情况,向其他信访群众进行警示教育,有力促使信访群众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二)提高信访干部素质,全力创新涉法涉诉化解机制.
  如该院控申部门2013年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起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2012年5月,申诉人田某到万源市院申诉,表示不服万源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滥伐林木案的判决,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该院经立案复查认为,该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他人在石塘乡柳树村彭家沟组杨柳池的山林证据不足,事实上在2010年5月10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就给田某颁发了石塘乡柳树村彭家沟组杨柳池的山林的承包经营管理权证,故原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使被告人周某仅受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即较轻的刑事处罚.为此该院于2013年5月向万源市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得到万源市人民法院的采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该案于6月4日开庭审理,该院控申部门派员出庭,阐明了意见,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再审改判,被告人周某由原审判决滥伐林木罪改判为盗伐林木罪,刑期由原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附加刑不变.
  (三)立足于法律法规,及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要做到切实化解各种不稳定的苗头性隐患,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按照上访群众的要求,随时接访,随时答疑解惑,耐心为上访群众释法说理,立足于法律宣传、思想教育、解决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将上访群众的问题妥善处理,及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群众并不是蛮横无理的,一杯热茶、一句热情问候、一份热心的工作态度,足以使上访人感受到了亲情般的温暖.在热情接待的同时,作为检察干警能够选对时机地对上访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耐心疏导解释,并针对来访者反映的具体问题,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共同做好解释、协调处理工作,就能使上访人疑惑而来,释惑而归,达到息诉息访.例如该院控申科2014年上半年共接待来访31人次,对来访者都能热情接待,耐心疏导和进行法制宣传,归该院管辖的,及时处理;对受理的信访案件,均按照控申部门受理线索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流处理,归该院管辖的,做到及时处理;不归该院管辖的,也能向来访者指明去向,真正做到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目的.
  (四)认真开展举报线索的初核和不立案审查工作,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该院上半年完成对两件举报线索的初核,经初核后都移送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初核工作成效明显.例如在2014年3月份,该院收到万源市太平镇鞠家坝村民联名反映该村村官在土地征用费的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经济问题的举报.在向该院举报时,村民代表就扬言如果这次万源地方不予处理,村民就集资到省、京去上访,村民的情绪非常激动.该院控申科在受理该举报时,一方面做好村民的解释答复工作,另一方面立即对该举报按程序报检察长审批.根据检察长的指示,由控申科对该线索进行初核.在受理初核任务后,控申科立即组织干警内查外调,从调取村委会帐务、向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收集外围资料等多方面开展初核,通过初核工作,发现该村村委会村主任和村文书在工程承包和对村集体资金管理中有犯罪事实,经检察长批准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反贪部门.根据初核收集的证据,该院控申科协助反贪部门成功突破该村村委会村主任鞠某和村文书王某在工程承包和对村集体资金管理中贪污30多万元、挪用公款12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
  (五)健全信访处置机制,切实推进信访工作法治进程.一是坚持法律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的合法性.在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必须注意规则和讲究法律,只有依法依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让信访群众心服口服,真正实现事了息访.二是完善首办责任制.重点解决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与其他业务部门首办责任的关系及衔接问题.应继续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内部联办原则,控申部门及时与其他部门、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结合案件的影响、当事人的情绪等因素,发现有越级上访倾向,及时进行隐患排查,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加强内部联办的基础上,注重依托外部力量化解信访矛盾,加强同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协调,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信访问题,及时移交和反馈,确保及时妥善处置.三是健全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信访群众无理取闹的案件,邀请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公开听证、答询,依靠各方力量和群众舆论作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效果.四是健全无理缠访终结机制.对依法形成处理结论的案件,不再进入信访受理程序,积极向信访群众解释说明,做好化解息访工作.
  (六)提高法律监督效率,着力实现涉法涉诉源头防范.
  如万源市公安局向万源市检察院移送一起审查起诉张某、唐某、王某和陈某四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院案件管理大厅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在仔细研读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后,分析认为张某、唐某、王某和陈某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分别参与了四起不同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遂不予受理.经查,张某、唐某、王某和陈某四人存在犯罪时间、犯罪对象和涉案金额、犯罪故意“三不同”情况.鉴于本案中的“三不同”情况,工作人员尊重事实、客观定性、依法依职发挥监督作用,第一时间向侦查人员说明了不能及时受理案件的原因和尚需完善的相关证据,成功进行了案件受理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了一件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