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近版权法草案的理解希望能详细,全面点概括,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05/13 20: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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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条:关键点是翻录而不是翻唱.比如王菲出新专辑,三个月后可以以这个专辑翻录,制作CD,但不能找其他的歌星来唱.
关于第48条:应与46条结合来看.也是翻唱与翻录的关系.歌手比较害怕的是翻唱.翻录影响的主要是唱片公司.
关于第60条:(唱工委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我们国家有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件,条件是否够成熟足以承载这个制度?第二,我们国家的市场环境,是否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国家比较大,适宜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降低相关音乐使用者谈判成本,涉及音乐版权有几方面:词曲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少了任何一个,都可能构成侵权.传统唱片公司有一部分权力,但是实践当中,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使用者很痛苦,这个制度能提高沟通效率.
但这么好的制度为什么只有8个国家用?因为得有好的集体管理组织来配套,有好的管理机制.现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不透明、不完善.最关键是分配上,分配不透明.我听到的著作权人抱怨最多的:第一是收不到钱,第二是收到钱后不知道明细构成,哪里来的.如果这制度放在不能透明运作的机制下,是有风险的.另一方面,音乐人参与的问题.权利人参与度却并不高,唱片公司希望参与,但被版权局挡住了.制度虽然是好制度,但是也是要分场合、分社会环境、运行机制来运行的.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是像RIAA(美国唱片业协会,编者注)这样国际性的成熟完善组织来运作的话,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准国有体制强推这个制度,可能会让权利人受损,剥夺唱片公司生存权,阻碍音乐产业发展,扼杀创作环境.
关于第69条:这个并不是著作权法,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没什么问题,和国际接轨,美国数字版权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恶意侵权有明确规定.
关于第70条:可以看出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代表性,强制推行遭到音乐人强烈反弹.规定有合理性.关键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没有约束,只对自己签来的内容授权,没有的不能超越授权.对使用者来说,付钱自然希望使用最热门的音乐作品,但最热门的音乐往往又不可能授权让你集体管理组织.这条万一被滥用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