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当代如何看待“见义勇为”和“舍生取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05/13 07: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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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如何看待“见义勇为”和“舍生取义”? 人类从漠视生命到珍视生命,实际走着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这种进步一方面决定于对生命宝贵性认识的逐步提升;另一方面决定于对生命价值性认识的逐步深化. 在阶级社会里,统治者千方百计让自己长生不老,而对于劳苦大众的生命却视若草芥.从古代皇帝的用活人陪葬,到今天的小煤窑惨案,无不说明这种漠视老百姓生命的思想至今阴魂不散. 而作为社会意识,盲目地认定天国、天堂的存在,相信轮回转世,“二十年又是一条好汉”也从另一个侧面误导人们,走向不珍惜生命.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命意识在觉醒,尤其是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人们普遍地提高了价值意识.当我们意识到既然各种产品都有价值,那么“人”自然也有价值,而人的生命则是追求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于是从漠视生命转向珍惜生命,就是很自然的事情.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用道德来排斥生命”的趋向,“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机制往往要道德而不要生命,道德高尚的英雄往往是献出生命的人,似乎‘不死就不够高尚’”,“这种思想实际上就将道德与个人生命的需要对立起来,直接将道德推入了与生命相对立的死胡同.”[1]汉代《田横五百壮士》事迹中,田横因感到耻辱而自杀,五百壮士跟随首领“亦皆自杀”.这个故事在历史上一直作为歌颂对象,但是今天看来是个不当的“用道德来排斥生命”的典型. 但是,现在需要注意的是:防止从“强调道德,漠视生命”的一个极端,走向“强调生命,蔑视道德”另一个极端. 自从一个作家提出“冒死保贞洁是中国人的耻辱”的观点后,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通过讨论可以看出珍视生命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但是另一种“强调生命,蔑视道德”的倾向也比较突出.有些人甚至认为:“生命都没有了,尊严、人生意义还有什么用”. 如果这种观念——为了生命,其他一切都不考虑,成为所有人的为人原则,那么街头出现的“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几十个人面对一个小偷,如果齐心合力,肯定能够制服小偷,但是每个人要冒一点风险,尤其是领头人的风险更大,他如果“见义有为”,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如果都这样想,自然是出现“斜不压正”的局面. 这当然是一种糊涂观念,是出于对人类的生命本质缺乏了解.从长远看,人类社会决不会认同这种观念,因为认同这种观念,就等于等待人类走向灭亡.自然生命和生命价值的关系 对于人来说,生命有两重含意:自然生命是追求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生命价值是人的生命的本质.这点和其他生命有根本的不同,一般的生命都有自保的本能,但是人,不止如此,还要追求生命的价值. 人民是最公正的.对于那些自私自利的人,即使有什么高级地位、显赫名声,也是嗤之以鼻.对于那些为人民付出心血,甚至必要时付出生命的人,总是出自内心崇敬.一般人也许并不知道理论上马克思讲过:“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但是人们自己能够悟出,自己的生命和生活都离不开别人,离不开社会. 但是,牺牲利益和牺牲生命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用调节利益的原则去代替解决生命冲突的原则.因为“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其惟一性、不可逆性上,其丧失意味着永远无可挽回. 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构成了一个人行使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利益与生命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对于一个人而言,利益可大可小,而生命则只有一次.在利益上可以作出自我牺牲,而生命则无法承受这种牺牲. 功利主义的原则仅仅适用于人际间的利益调节,而并不适用于对人的生命的考量与评价.人的生命是惟一的、独特的,生命的丧失是无可挽回与弥补的,故功利主义鼓励个体自我牺牲的价值导向或许适用于处理利益关系,但绝不适用于人们对个体生命的态度”.[3] 然而,人的生命不仅有惟一性、不可逆性,还有一个必死性,即使想尽办法保护宝贵的生命,也不能不死.这在生命面前,就产生了一个,如何死对于人生更有价值的问题.正像司马迁所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对于生命这样重大的事情,只有采取智慧的方法,才能根据所遭遇的具体情况采取最佳对策,兼顾自然生命和价值生命两部分. 中国历史上“在不得已的时候抛弃性命来成就尊严,应该是一种选择,历史上伯夷、叔齐、屈原都做出了这种选择.之所以说是一种选择,是因为不是惟一的选择.不同的人,在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比如,司马迁就选择了忍辱负重,用另一种方式成就了人性的光辉.孔子在称赞伯夷、叔齐的同时,又说“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卫子)”孔子在赞扬他们的同时,也与他们划清了界限,表明自己可以有另外的选择.也就是说,在道德尊严与生命发生冲突的时候,“杀身成仁”是一种选择,但不是惟一的选择.归根结底,道德是一种智慧,需要人做出自己的选择”.[4]西方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例子. 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是“日心说”的创始人,他把《天体运行论》写成后,没有立刻出版,因为当时反动的宗教势力会把他致于死地.于是,他写出一篇序言表示此书献给教皇保罗三世,他的朋友又写了一篇具有“迷眼的砂子”作用的序言,躲过了迫害,历尽艰辛终于出版了此书.当第一本《天体运行论》送到他的手里的时候,他已经进入弥留之际. 意大利科学家伽利略积极钻研和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后来被反动的宗教势力判罪,责令他承认自己的学说是错误的.伽利略被迫向宗教法庭屈服,在大声认错之后,小声嘟囔:“但是,地球仍然在转动着”.然后秘密地完成了《关于特勒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继续探索和宣传“日心说”直到双目失明. 意大利思想家、科学家布鲁诺热情地宣传哥白尼的“日心说”,后来被反动的宗教势力监禁八年,他仍然坚持正确的观点,被宗教法庭裁判为“异端”,1600年被绑在罗马鲜花广场火刑柱上烧死.布鲁诺临死前大声说道:“你们可以烧死我,但是地球仍然是围着太阳转”. 三位伟大的科学家,他们虽然是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对待自己的生命,但都是在寻求如何对待生命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生价值.“鱼和熊掌不能兼得”情况下的法律和伦理 有一个著名的“登山者”例证:两个人一前一后同时登山,以一根绳索彼此相连.快到顶峰时,突然处于下位者一脚踏空、失去重心、即将坠下,上位者因绳索相连的关系立即陷于危险.此时他有两个选择:要挽救自己,只有主动割断绳索,结果是同伴身亡;而如果不主动杀人,则结果是与同伴一起坠下.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两人都坠下身亡,也不允许上位者主动割断绳索挽救自己. “登山者”例证说明在一个“危险共同体”中应有的应对态度,即面临着“要么不作为而所有的人都死,要么主动杀死个别的人以挽救其余的多数人”这样极端的伦理两难的情形下,正确的做法是不作为,即便会造成所有的人都身亡的后果,也不允许主动故意杀死个别的人(尽管因此可以使其余多数人得救),否则违法.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不作为、不救人当然是不道德的,但比起主动故意的杀死无辜者及危险共同体中的个别人来则还是小的罪恶,而故意杀死无辜的人及危险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则是大的罪恶.[5]根据伦理学中的行善原则,社会鼓励救助他人; 人们拥有自救的道德权利.但生命权的维护不应以牺牲他人性命为代价,也就是说不得以杀人的方式来拯救自己. 根据自主原则,社会既允许人们作出自我牺牲,也允许拒绝这种牺牲、而是实施自救; 为了他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的举动,只要是真正出自本人的意愿,(例如,“登山者”例证中,如果下位者主动割断绳索,做出牺牲)都是令人感佩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拒绝自我牺牲便是不道德的. 根据不伤害原则,社会严禁故意杀人的行为.对于自杀者,作为一般情形下的自杀念头之动因的无奈却未必是绝望的,相反,它大有可能得到缓解乃至克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旁观者而言,给予欲自杀者以及时的、善意的和有效的精神与物质援助,是一项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更重要的道德命令,他的自决权要服从于其生命权.这就是站在以人为本基点上的有关生命价值终极性的道德论证.[6]从“要不要把赖宁的相片取下”说起 如果把“当代如何看待‘见义勇为’和‘舍生取义’?”这个问题的结论拿到少年儿童当中来,就不能简单地扩展、照搬.正像不能将职业行为中,和对共产党员的自我牺牲的道德要求,不恰当地扩展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的做法上一样.因为加入共产党和许多职业都明显涉及生命危险,相应的当事人在入党和选择这些职业时并不缺乏这种认知,他们作出这种选择表明他们自愿承担此类风险.也就是说,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自我牺牲,完全是出于其自主意志,而其入党和职业道德也要求他们应有自我奉献、乃至自我牺牲的精神准备. 因为少年儿童本身不成熟,他们不可能对自然生命的本质充分理解,也不可能对生命价值深刻把握,他们不具备对这种重大问题的选择能力.因此只是对他们进行保护,同时进行教育. 但是,这种教育,应该是既包括生命的宝贵的教育,也包括生命价值的教育.当前有强调前者,忽略后者的倾向. 至于“要不要把赖宁的相片取下”这种具体问题,在此不作评论,但是对于赖宁这种高尚的思想品德,结合上述教育应该同时进行:既进行生命宝贵的教育,也进行生命价值的教育.千万不要由于把赖宁的相片取下,就同时把生命价值教育也取下了. 历史上革命领袖在对待巴黎公社起义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在巴黎公社起义之前,革命领袖发现时机不成熟,坚决反对这次起义,但是当巴黎公社起义已经成为现实的时候,他们转而坚决支持起义,帮助他们竭力减少损失. 我们应该坚决制止未成年人参加救火行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参加了做出了贡献,我们不能因为怕少年儿童盲目模仿,就不敢弘扬这种精神.只要认真进行,具体的做法问题和精神态度问题完全可以区别开,少年儿童也会理解.千万不能在“泼洗澡水时,将婴儿一起泼掉”. 有个哲人说过“一个民族如果物质不强大,一打就倒;如果精神不强大,不打自倒”.在生命教育的今天,这句话尤其显得重要. 上面这篇文章是我即将出版的一本书(可能叫《生命教育课》)中的一段,供你参考. 老舍、傅雷的自杀,我认为同样是一种追求生命价值的表现.我猜想,他们一是追求生命的尊严,没有尊严的生命没有价值;二是用死来抗议没有人性的“运动”.当然当时也确实有人忍受屈辱,没有自杀,但是他们是因为相信事情会发展、问题会解决,今后还可以实现自己的生命价值. 我认为这两种人,和上面提到的科学家,同样都是对的、值得尊敬的,因为他们都是出以公心.相反有些人,出以私心的不负责任的自杀或苟且偷生,则都是不对的. 不过,未成熟的孩子,他们的自杀,不在此范围内.因为他们实际上还没有懂得生命是什么,他们的自杀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自觉行为.由于他们的弱小,有的自杀,我感到实际是具有他杀的性质(成人不负责任地制造恶劣的环境、舆论,给弱小孩子过大的压力). 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我只是谈出我目前真心的想法和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