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时军功爵制中爵位由谁授予如题!郡守可以授予爵位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1 07:54:03
商鞅变法时军功爵制中爵位由谁授予如题!郡守可以授予爵位吗?
商鞅变法时军功爵制中爵位由谁授予
如题!郡守可以授予爵位吗?
商鞅变法时军功爵制中爵位由谁授予如题!郡守可以授予爵位吗?
当时还没有皇帝,爵位是由当时的秦王也就是秦孝公授予的.秦国是一个十分军事化的国家,后期基本只有军功才可授爵.
这个目前还没研究出来
皇帝吧
皇帝或三公中的司马及太尉
秦穆公
楼上的都错了,商鞅时代属于战国时代,没有皇帝一词.是从秦始皇才有的.
另外,商鞅是秦孝公时代的人,没秦穆公的事.秦穆公是春秋五霸之一,年头差大了。
史籍中没有记载由谁授予,但是,考虑到当时正在走向集权制的封建时代,这可能在当时是不需要考虑或说明的问题,也就是说,应该是由掌军事的机构确认战功,由国君或国君的代表(按照军功级别)授予吧.
附上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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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都错了,商鞅时代属于战国时代,没有皇帝一词.是从秦始皇才有的.
另外,商鞅是秦孝公时代的人,没秦穆公的事.秦穆公是春秋五霸之一,年头差大了。
史籍中没有记载由谁授予,但是,考虑到当时正在走向集权制的封建时代,这可能在当时是不需要考虑或说明的问题,也就是说,应该是由掌军事的机构确认战功,由国君或国君的代表(按照军功级别)授予吧.
附上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几点:
1.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将李悝《法经》颁布实行,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2.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规定斩敌甲士首级一颗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服劳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4、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5、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6、轻罪重罚,不赦不宥。主张凡是有罪者皆应受罚。
7、鼓励告奸
8、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规定除国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没有军功就取消其贵族身份。
9、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变法,主要有下列两点:
1.“开阡陌封疆”。破除过去每一亩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来的“百步为亩”,开拓为240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国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在法律上公开允许土地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在未设县的地方,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共新建31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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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是一个十分军事化的国家,后期基本只有军功才可授爵。由秦王授予。郡守当然可以授爵,但不是和郡守官位一起来的,必须对国家有功劳。不过没有军功,也很难被授予郡守之重职。
皇帝
不可能.战国时期没有皇帝,三司,太尉这些词的!!这些词都是秦国统一六国建立秦朝之后才有的!(不懂就不要乱回答!)..确切的记载是没有的.应该是当时的秦国的诸侯王封的.
皇帝
郡守不可以授予爵位
皇帝
臣子没有资格把爵位授予另一个臣子!肯定由秦王授予!
老大,是秦穆公撒
秦穆公早挂了,是秦孝公!!!大哥!!!!晕死,前面的都说了。
应该是秦王,也就是国君
秦孝公
历史书上有明确记载 绝对正确
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几点:
1.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将李悝《法经》颁布实行,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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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孝公
历史书上有明确记载 绝对正确
商鞅两次变法的主要内容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几点:
1.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将李悝《法经》颁布实行,增加了连坐法。就是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告发,同罪连坐,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不告发的腰斩。一家藏“奸”,什、伍同罪连坐。客舍收留无官府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
2.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规定斩敌甲士首级一颗赏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服劳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意思是尽力从事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从事工商业和因不事生产而贫困破产的人,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
4、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5、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6、轻罪重罚,不赦不宥。主张凡是有罪者皆应受罚。
7、鼓励告奸
8、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规定除国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没有军功就取消其贵族身份。
9、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变法,主要有下列两点:
1.“开阡陌封疆”。破除过去每一亩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来的“百步为亩”,开拓为240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国家承认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在法律上公开允许土地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在未设县的地方,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共新建31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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