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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
(1)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了长期和有效的准备,并有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的可能;
(2)1998年6月,欧盟15国就欧盟在《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到2010年将温室气体在1990的水平上减排8%的指标的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成员国已经达成“减排量分担”的协议,以落实各自的减排指标;
(3)欧洲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是欧盟力图摆脱美国的单方面控制,保护和加强其有别于美国式经济和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重大努力;
(4)2001年10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建立和实施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指导草案.2002年6月起已正式在欧盟15国生效.欧盟还制定了比《京都议定书》更严格的执行时间表.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1)欧洲对应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
1991年欧盟发布了第一个控制CO2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战略.此后欧盟又制订了一系列的与控制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令草案,汽车生产商节约25%燃油的自愿承诺,以及相关能源产品征税的提议.但是,要达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2008至2012年期间,与1990年同比削减8%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显然所有欧盟成员国尚需采取进一步措施和行动.欧盟环境部长会议认为减排的当务之急是欧盟应在全社区范围内采取进一步行动,明确优先措施并制订相关政策.
作为回应,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了欧盟对应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其目的为明确所有必要的元素,制定相应的战略,具体落实《京都议定书》的各项减排指标.该行动计划采用“双轨制”方法,正在制订一系列级别的政策、措施,以减排温室气体,并制订2005年前在欧盟内部动作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行动计划要求,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均需协调合作,包括欧盟不同部门、成员国、产业和环境团体的代表.行动计划中确定了未来政策和措施的工作的重点是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部门.目前已经成立了7个工作组,涉及下述领域:能源供应、能源消费、交通、工业、科研、《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一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农业.一旦完成了上述准备阶段的工作,欧盟委员会将制订具体的建议,提交给欧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进行讨论.
与此同时,欧盟办公室已经启动了对未来排放贸易的公众辩论.欧盟委员会关于排放贸易的《绿皮书》中提出了10个问题,供公众辩论并对此作了回应.
建立起欧盟内部温室气体的贸易气体的贸易系统有着双重效益:一方面可以控制达到京都议定书制订的目标所需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在2008年实施全球贸易计划之前,为欧盟积累国际排放贸易的前期经验.欧盟委员会提出 ,欧盟减排贸易系统最初将眼于CO2排放,而且只涉及数量少但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主要的备选领域是欧盟“集中污染预防与控制”政策所划定的大型工业锅炉和大中型工业地区.
欧盟通过现有各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已经能够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框架内提供财政支持.
(2)欧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政策
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就《京都议定书》就共同减排目标达成协议.欧盟成员国总体上将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于2012年达到减排温室气体8%.各成员国已经达成了所谓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分配各自的责任.根据该协定,一些成员国将显著地减排(德国、丹麦和英国),另一些国家将稳定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法国),其他一些国家则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有所增加(西班牙、葡萄牙、希腊).
2001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采取了一揽子对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包括提议欧共体批准《京都议定书》和草拟了一个实施欧盟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的《法令》.该《法令》的目的是建立欧盟排放贸易框架和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市场.针对此法令的欧盟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制订中,有望于2003年中将有更实质性的进展.虽然在2002年12月前欧盟各国不太可能就这一计划达成最终一致,但欧盟已经表明,该排放贸易系统将保证规模相当的公司得到同等的对待;最大限度地确保竞争的公平性,竞争被扭曲的危险;保证与现有立法相协调;保证与欧盟之外的其它国际行动计划相协调.
在该政策建议中,欧盟排放贸易系统将在2005年生效.第一阶段(2005-2007),本系统将仅适用于CO2.排放上限和贸易计划最初将包括大型工业、能源活动,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的45%的CO2的减排量.虽然当前的排放贸易系统没有包括小的排放源,但欧盟将会制定一些相同类型的政策和措施来控制这些小的排放源,其中包括通过减排量指标方式来将这些小排放源的控制纳入贸易体系.欧盟将在2004年决定是否将《法令》扩展到其他部门和其他温室气体.
成员国负责按照法令要求对有关公司分配排放许可证.许可证数量将随着时间推延而减少.2005-2007年,成员国将根据欧盟批准的国家分配规划分配许可证.欧盟委员会将在第一个京都议定书承诺期内协调和确定分配程序.那些没能获得足够的排放许可或没有购买排放指标来弥补许可证和实际排放的差额的公司,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委员会将在下一阶段制订详细的检测、报告和核实指南.对于新公司在许可证分配方法上与同一部门中企业间的分配相似.在2013年以前,新的成员国不能纳入欧盟负担共享协定,但欧盟排放贸易总体行动计划可以承认这些国家的国家计划.同时,排放贸易计划的互认可以使得欧洲经济区国家在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内进行贸易.
排放贸易计划的设计将与《京都议定书》制订的“国际排放贸易”规则相一致.所建议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如下:
第一阶段期间为2005-2007年,第二阶段期间为2008-2012年(即京都议定书承诺期).该计划与欧盟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法案紧密相连,将适用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相关部门,其中可能包括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制造、纸浆造纸.
欧盟的该项行动计划有两个问题:第一,该计划将发电厂的排放考虑在内;第二,其他计划(如英国的方案)则将发电系统的排放放在电力用户终端.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将不同的计划和方案整合在一起很困难.但欧盟法律优先的规则意味着要英国要保持其计划,就必须协调这两种不同的计划的方案,以达成一致.
2002年12月9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15个成员国的环境部长们通过了一项事关CO2排放权交易的空前计划,规定各大工业企业必须进入CO2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这是继欧盟十五国集体核准《京都议定书》之后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该计划要求电热力、炼钢、水泥、玻璃、制砖与造纸这六大产生CO2的行业必须从2005年起买卖各自的CO2配额.
环境税是欧盟鼓励采用的一种经济刺激手段,欧盟国家普遍认为环境税比美国的排污交易制度更为可行,因此几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先行实施了环境税.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采取“一揽子税改计划”即对税收体系进行综合重构,税收负担转移,从所得税移到消费税(包括环境税),在税负大致不变的同时实现环境目标.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步增加了一些税种,来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德国家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也即将开征.碳税把环境成本打入产品价格,提高有害原料成本,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选择.
(3)法律政策
1) 空气法
有关臭氧层空气污染的第92/72号指令,规定了臭氧层污染检测、交换信息和告知公众的统一程序;建立共同体CO2和其它温室气体检测机制的第93/389号决定;有关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限制CO2排放的第93/76号指令;有关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第549/91号条例,条例取代有关特定CFCS控制的第3322/88号条例,为执行维也纳公约和蒙特里尔议定书,规定了有关的CFCS、halons和其他物质控制的分阶段时间表.有关二氧化氮空气质量标准的第85/203号指令;有关在环境中限制chlorofluorocarbons(CFCS)含量的第80/327号决定,决定规定限制CFCS产品,成员国应当至少降低30%;有关加强环境中CFCS含量预防措施的第82/795号决定.
为机动车辆和其他污染源(工厂、焚烧厂等)确立排放标准:如机动车辆油料质量标准、机动车辆发动机标准,特别是对二氧化碳、CFCS和酸性物质(硫氧化物、氯氧化物)的油料采取治理措施,如降低燃油的含硫量和含铅量、征收二氧化碳/能源税等.有关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机动车量油料消费的第80/1268号指令,确立了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技术标准.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有关柴油机动车量尾气污染致力措施立法的88/77号指令,规定了排气量1.4升以上汽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以及1.4升以下汽车的临时排放限值.并在工厂污染排放方面立法确定限值..
2)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是欧盟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概念是于1996年在《IPPC法案》中引入,1999年11月起生效.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预防或最大限度减少排放;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以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原料和能源消耗;简化并加强的政府主管机构(立法)的角色.
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的中心思想是要求欧盟内部提供一个授予许可的综合性平台,以综合控制欧盟内部国家的废水、气、渣、噪声的产生的排放,同时规定安装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
在英国,1999年通过的《污染预防与控制法》引入了(IPPC)《法案》要求.这一英国的新法案对多数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业活动进行控制,并正在所有相关行业中实施.现有设施刁;一定马上纳入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法案(IPPC)要求,但法案规定一个不同部门逐渐实施的时间表.但对新建安装设施,1999年11月1日后,业主必须在运行安装设施前获得IPPC的许可.
(4) 能源政策
1) 电力部门的市场自由化
1999年2月,欧盟成员国被要求将《建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法令》纳入本国法律.要求欧盟内部逐步开放电力市场,允许消费者从不同渠道(包括国外电力部门)买电.
几乎所有成员国都根据欧盟的政策进行了天然气市场的改革.除法国.丹麦、葡萄牙外,所有成员国在2008年前均有望实现全面市场开放.
2) 推进热电联产
在奥地利,政策长期鼓励该政策,工业供热部门利用热电联产给高耗能用户提供了一套成本有效的能源解决方案,社区地电联产也发展成了一套先进的技术,特别是社区供热部分的热电联产在70年代能源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支持建立.在丹麦,政策通过提供大量补贴和赠款鼓励热电联产的推广.
3) 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政策
颁布欧盟可再生能源法令.2001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法令.该法令形成了一个欧盟的政策框架,以促进更多的绿色电力.这一法令鼓励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国家的欧盟的目标相一致.该法令反映了欧盟对减少能源依赖性、保护未来可用能源、限制温室气体和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关注.
欧盟发布的《欧洲共同体战略白皮书》中提出了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成员国内能源构成中的份额提高一倍(从目前的6%上升至12%),包括时间表和行动计划.白皮书所提到的行动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市场手段;进一步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内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信息服务,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信息传播.
启动方案:“启动方案”是《2010年可再生能源欧洲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它设计了如何启动可再生能源战略,提出了应达到的目标.针对几个重点行业,“启动方案”提出 加强投资机会、吸引私人资金的行动框架.同时鼓励政府将公共开支集中于关键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包括太阳能、网通和生物质能,方案的实施可以大地驱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推广.
可再生能源(ALTENER)计划:可再生能源计划的总体目的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市场份额.可再生能源不但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性,也是欧洲共同体战略中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部分.可再生能源市场上的产品和设备的配套;支持基础设施层面的试点行动,以增加投资者信心,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展,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上、欧盟内部、国家内部、区域内和地方等层次的信息传播和协调,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渗透力.支持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投资,加强可再生能源服务和产品提供商的运营能力.推动欧盟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实施.
(5) 交通政策
随着对大气质量和全球变暖关注的增加,减少燃料消耗和相关温室气体等的排放已成为政府、公众、车辆制造商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交通是CO2和其他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交通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至今为止,最大的交通排放源于小汽车,占欧盟交通总CO2排放的近一半.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降低客车的CO2排放平均值控制在每千米120克CO2.
欧盟汽车CO2减排战略的要点有三:欧洲、日本和韩国汽车工业就提高燃料效率达成协议;允许消费者选择汽车燃料效率标志;通过财政措施提高燃料效率.
欧盟环保部长1998年10月在卢森堡与欧洲工业界达成如下重要协议:到2008年生产的百千米耗油量降低25%,CO2排放量降低到每千米140克,温室气体的排放15%(欧盟在气候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
许多成员国在实施欧盟战略的同时,也制订了本国交通部门CO2减排的政策和措施,例如推广公共交通计划.
欧盟成员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效果
欧盟通过实施系统的环境政策与管理措施,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在八九十年代经济增长的同时,欧盟控制了CO2、NOX的排放没有增加,SO2、VOC的排放也明显下降,在CFC生产的减少方面则效果最好.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的减排工作做得不够.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在这方面的工作尤其需要改进.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按照所分摊的指标减排.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方针、政策减排,欧盟在2010年以前就只能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4.7%,这与《京都议定书》要求的8%的减排指标相差甚远.
英国和德国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的业绩最为突出,欧盟1990-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5%,其主要原因是英国和德国成功地减排.卢森堡、芬兰、瑞典和法国在2000年以前超额完成了各自的指标.然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远远没有完成各自的指标,其中减排工作做得最差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20世纪90年代,这两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了约1/3.
目前主要问题是汽车和卡车排放CO2.20世纪90年代,车辆排放的温室气体猛增18%.